( 二○○八年三月一日发布施行)
为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全面推进文化育人工作,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努力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文化工作是学校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建设高雅健康的校园文化,有效地满足教职工精神文化需求,对全面提升大学文化品味、提升大学精神、提升大学形象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校园文化工作归口党委宣传部统筹管理,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二级单位党委(总支)书记和机关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主要内容包括校园内部文化环境建设、文化氛围营造、文化理念培育、精神文明建设、文化设施设备和文化活动的统筹管理等。
第三条 校园文化工作文化工作管理是学校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年度考核成绩与单位和个人业绩挂钩,对管理绩效好的实行奖励,对出现问题的进行必要惩罚。
第二章 文化设施管理
第四条 学校文化设施是学校的公共财产,面向校内大众使用。各单位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正常使用。
第五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使用校园文化设施,需有教师出面或书面委托学生负责人,办理使用审批手续后使用。
第六条 校园文化设施遵循先申请后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必须提前3天提出申请,填写使用登记表,确保公用设施完好无损,损坏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使用校内文化设施时,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门负责人督导参与活动人员自觉遵守使用规范自觉爱护公共设施。如人为造成设施损坏,除追究领导领导责任外还要按价赔偿。
第八条 借用活动公共设施如桌椅、流动音响等,需填写借还登记表,按规范使用。使用完毕,及时归还,不得将其截留或私自转借他人。
第九条 校内常规文化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或改变原放置位置,因认为原因造成设施损坏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规定赔偿。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给予责任人必要的处罚。
第三章 文化环境管理
第十条 校园文化环境管理以净化美化校园、营造和谐健康的文化氛围为宗旨,以培育大学文化精神、实现文化育人目标为目的。
第十一条 校园文化宣传环境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统一规划和管理。凡在校园内设置和安装橱窗、广告栏、海报栏和音响、广播、电视等文化物品,应按级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设置和安装;未经批准而私自设置安装的,学校文化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恢复原状或强行拆除。
第十二条 校园内所有宣传橱窗和宣传栏的宣传内容,校内所悬挂和张贴的标语、通知、公告、海报、消息、信息和启事等宣传品的内容,必须坚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宣传学校改革发展成就,宣传有利于师生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各种信息。要确保宣传内容积极健康向上,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不得与学校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相抵触。
第十三条 宣传内容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各部门各单位主办的宣传栏、板报、墙报和展板,其内容须经所在单位党总支(支部)审查把关;学生社团出版的板报、墙报和展板等,其内容须经校团委或所在院系分团委审查把关。学校文化主管部门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坚决整治校园“牛皮癣”,严禁校内外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校园内非宣传设施上(包括建筑物的墙面、门面、柱头和路灯灯杆等公共设施)张贴任何宣传品。
第十五条 未经校园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团体、个人在校园内张贴、悬挂、散发各种商业性宣传材料及摆设商业性永久、临时宣传摊点。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悬挂的标语,必须符合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要求和宣传口径。事前应向学校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悬挂;申请应包括标语内容、悬挂地点、悬挂时间、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标语要求做到:字体规范、无错别字、整齐端正、美观大方;谁悬挂、谁维护、谁收拆,不得逾期悬挂;不得悬挂破损标语。
第十七条 工作区和教学区只能悬挂学校重大活动和学术活动标语,一般性活动标语和学生小型活动标语可在学生公寓区和篮球场以及所赞助活动现场悬挂,其商家名称只能作为标语落款出现。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悬挂、张贴和设置的宣传品,应当于活动结束当日或次日予以拆除;具有特殊意义的标语可以适当延长悬挂时间,但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
第十九条 对于不符合规范、已经破损或者逾期未拆的标语,校园文化主管部门将随时进行清理,其清理费用由标语悬挂单位承担。
第四章 文化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规范在校内开展的各类文化活动,优化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我校校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鼓励开展对师生身心健康有益的思想教育类、文化类、体育类、实践类、学术类活动,如主题教育、团日团活活动、文艺演出、各种特长比赛、体育竞赛、学术讲座等活动。活动主题和内容应健康向上,能够良好的体现新时期社会主义大学的精神面貌,有利于学生的各项素质和能力的丰富和提高,能够促进学生身心的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组织开展的校园文化活动,无论组织者和参与者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成都医学校的各项相关规定。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和参加有损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损害其他公民权利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开展校园文化活动要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制度为前提。活动时间以节假日和其他课余时间为主。原则上不得超过晚22时,地点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全校性及跨系文化娱乐活动,主办单位要在活动72小时前向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报宣传部和保卫处。商业性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报文化工作办公室审查,审查合格后,经相关主管审批后,方可进行活动。未经办理报批手续,不得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团委、学生会、班级、团支部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必须书面申请,由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相关主管审批;班级组织文体活动,必须书面申请由辅导员审批。团支部组织活动,要书面申请院系团委审批,并报校团委和文化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及其他群众团体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要以书面形式报社团联合会审查,审查合格后,经校团委批准,并报文化工作办公室备案,签署安全保证书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开向学生播放录像片的活动应当严格控制,由文化工作办公室专人管理。活动过程中确实需要播放录像及录音的,其所播映的录像片录音资料须经文化工作办公室有关人员审查后方可播放。各院系及其它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录像点面向学生播放录像片。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组织讲座、报告会等室内活动,组织者要在72小时前向文化工作办公室及学校有关机构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规定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扬封建迷信、不得宣扬宗教、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九条 开展校园文化活动要确保安全,包括政治安全、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超过300人以上的大型聚会活动,活动主办方要制定周详严密的安全计划预案,由学校文化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部门审查,在活动组织过程中听从学校相关部门的指挥,严格遵守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开展校园文化活动需要使用校园场所及设施的,要自觉维护学校的各类设施及场所的设备。严格遵守各类场所的开放时间和学校场管设施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