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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时间:2015年11月13日 星期五
成都医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1-19  

(2011年4月18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使新闻宣传更好地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服务,依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准确及时、团结稳定、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新闻宣传的客观规律,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为学校建设发展提供良好的新闻宣传舆论氛围。

第三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互联网管理等有关规定和学校的管理规定,严防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和各校属企事业单位,全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都应自觉遵守。

第二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包括以下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情况,以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重要活动等情况的新闻宣传报道。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四川省委、四川省教育工委关于高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指示精神的新闻宣传报道。

(三)国家、省、市领导同志参加我校有关会议或重要活动、视察检查我校工作、有关重要批示等新闻宣传报道。

(四)学校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重大措施和学校工作运行中的重要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中的新闻宣传报道。

(五)学校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学校主要领导的重要观点、署名文章等新闻宣传报道。

(六)学校有关教学科研中心工作、校园文化建设、行政后勤建设、医疗服务等方面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新闻宣传报道。

(七)学校各级党政组织和主要领导对校内各单位新闻报道工作的管理与指导相关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

(八)学校领导和机关职能部门对校内新闻媒体的管理与指导相关工作中的新闻宣传报道。

第三章 新闻工作的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归口党委宣传部管理,学校新闻中心和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第七条 学校设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分管宣传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规范和实施规定,并审核学校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计划方案。

(二)定期研究学校对外宣传工作,提出对外宣传的总体思路和基本目标,下达对外宣传任务。

(三)结合学校的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研究和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

(四)组织、管理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和实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五)定期组织讲评,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对校内各单位、个人在配合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情况,如提供信息、组织活动、接待采访和参观访问等,给予评价和表彰。

第八条 学校在党委宣传部设立新闻中心,由党委宣传部长任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实施。

(二)负责学校新闻报道的策划、协调、实施及校内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管理工作。

(三)主动、及时、准确地向校内外宣传和发布学校的发展新思路、改革新举措、工作新要求等新闻信息。

第九条 校内各院(系)、附属单位、机关部门的正职领导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受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指导和实施本单位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二)负责提出本单位的重大新闻宣传工作的开展思路和实施办法;

(三)负责审订本单位年度新闻宣传和对外宣传工作计划,对重要新闻宣传工作进行把关定向,严防不实报道、信息泄密等事件发生。

第十条 学校设立新闻宣传通讯员,校内各二级单位确定1名正式职员为新闻宣传兼职通讯员,由学校新闻中心统一聘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自觉接受上级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严守新闻宣传纪律,在本单位领导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积极采写反映本单位新人新事新风貌的新闻稿件,并向学校新闻中心供稿;

(三)及时收集本单位的新闻线索,定期向学校新闻中心传送本单位的相关新闻信息;

(四)负责本单位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

(五)积极配合学校接待外界媒体来校采访和组织开展对外新闻宣传工作。

第四章 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会

第十一条 新闻发言人

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由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担任。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代表学校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三)加强自身新闻素养的历炼,展示良好的新闻形象。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

凡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需及时对外介绍的,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同时可请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学校和单位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一)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有:

1、学校颁布的有关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2、学校颁布的重要部门规章制度和重要行业技术标准。

3、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及成就。

4、校级以上评定的最新教学科研成果。

5、其他有必要发布的内容。

(二)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1、党委宣传部根据发布会的内容,拟定举办新闻发布会的计划,报请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2、新闻通稿、背景材料由新闻发布单位或新闻发言人草拟,报党委宣传部和分管校领导审定。

3、新闻单位记者由党委宣传部根据新闻宣传领导小组确定的对象负责邀请并组织采访活动。

4、新闻发布会的会务工作由新闻中心负责,相关单位协助。

5、校内各单位、机关职能部门及附属单位,一般不准以学校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特殊需要时,一般应在新闻发布会前一周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学校的领导和指导下组织实施。

(三)新闻发布会的要求。

1、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

2、规模适当,讲求实效,内外有别。

3、校内各院(系)、机关各部门、各附属单位不得擅自举办新闻发布会。

第五章 新闻报道

第十三条 新闻报道报告制度

为保证新闻中心及时了解和汇集全校的新闻信息,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建立新闻报道报告制度。

(一)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需要邀请校内外媒体采访报道,举办单位应于举办活动或会议前3天填写《新闻报道信息报送单》,由本单位通讯员报送学校新闻中心,以便及时组织报道和采集文字、音像资料;

(二)各单位通讯员应及时将本单位的新闻信息,通过办公网或其他形式向新闻中心通报;

(三)各单位要注意做好新闻信息的采集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由通讯员及时报送学校新闻中心;

(四)认真做好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四条 新闻报道审核制度

(一)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各单位通讯员上报的新闻稿件、新闻信息以及所采集的新闻资料,应经本单位领导审签后方可上报;

(二)严防虚假新闻。对缺乏真实性或有害的信息,新闻中心一律不予采用。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按相关程序处理;

(三)校内重大题材的新闻,由学校新闻中心统一组织采访报道;

(四)校内通讯员采访学校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应正规佩戴学校新闻中心颁发的“新闻采访证”,严守采访纪律。

第六章 对外新闻宣传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是学校开展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努力畅通对外新闻宣传渠道,加强与外界新闻媒体的通联,及时组织实施学校改革发展的新成就、新风貌等新闻报道。

第十六条 严守对外新闻宣传纪律。凡对外宣传的稿件,投稿前必须报送党委宣传部审核。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各团体(协会、社团)所办刊物刊登我校有关文件或者学校领导讲话,需经主办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主办的重要活动,需邀请新闻单位出席并做报道的,应于活动举办前3天书面通知新闻中心,由新闻中心确定邀请相关新闻单位。

第十九条 我校新闻报道活动需邀请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新闻媒体参加的,由党委宣传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要充分发挥校园网站在对外宣传和交流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强网上宣传工作。各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学校关于加强网上宣传工作的具体意见落到实处。

第七章 突发、敏感事件的新闻报道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的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突发事件的报道,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报道,应注意保持社会安定,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报道中涉及到的重要数字、重要情节,一定要核实清楚,并经宣传部审阅,向学校党委汇报后方可发表。

第二十三条 对外辟谣工作由学校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消息。

第八章 记者采访

第二十四条 记者来校采访,凡采访内容涉及学校事务的,应先到学校党委宣传部联系登记,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安排接待。党委宣传部视情况安排记者采访。

第二十五条 对新闻媒体采访校领导或者向校领导约稿,由宣传部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校新闻宣传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第二十六条 新闻媒体采访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宣传部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各单位确定接受采访人员后,由宣传部安排采访事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学校事务的采访,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对在接受采访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的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新闻宣传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实施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党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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