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4月18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宣传工作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宣传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宗旨。
第三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主管学校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对内、对外宣传工作。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按照党和国家的宣传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学校宣传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学校宣传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落实工作。
第二章 校内宣传管理
第五条 全校性重大活动的宣传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校内各单位组织开展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由本单位提出方案,报党委宣传部批准后实施,必要时可提请党委宣传部协助。
第六条 校内宣传阵地由学校统一建设,划归各单位或部门分管使用。党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内容的统一部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宣传栏、板报墙报、展板等内部宣传平台的使用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条 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党委宣传部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进行表演、演讲、采访、广告宣传等宣传活动,确有需要必须先报批后实施。
第九条 各部门或单位需要在校内公共场所设置宣传广告栏(牌),应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宣传广告栏(牌)的设计方案,报学校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设置宣传广告栏(牌)。
第十条 各单位要在指定的地点张贴通知、海报、标语。在校园内悬挂横幅(条幅)、张贴大幅标语,需书面报党委宣传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活动结束后主动撤除宣传品。
第三章 对外宣传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外宣传工作归口党委宣传部管理和指导,各二级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的对外宣传工作必须坚持先审批后实施制度。所有的对外宣传品必须经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报送学校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对社会新闻媒体的主动采访或邀请新闻媒体来校采访,各单位和个人应持积极、谨慎的态度。除需报告所属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外,应及时通报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方面安排接待,发布信息,联系报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接受社会新闻媒体对学校工作的采访。
第四章 网络宣传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网络宣传教育工作的整体规划、管理和监督。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教育技术中心、学生处等部门领导和二级单位正职领导组成。
第十五条 校园网络宣传内容的监控工作要齐抓共管,并通过必要的技术、行政、法律等手段阻止各种不良信息进入校园。学校办公室负责网络监控的协调工作;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学校新闻专网(成医新闻网)和管理维护,兼管学校校园网主页新闻的收集、审核和发布工作;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宣传网络的后台技术性保障工作;学生处负责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及引导工作。
第十六条 全校校园网用户必须自觉遵守网络管理的有关条例、办法、协议和用户守则,公共信息交流发布平台(如银杏园论坛、校园网博客)必须实行实名制。
第十七条 各单位领导要对本单位的信息发布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学校办公网的信息内容由各发布单位负责人把关。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学校对各单位完成年度宣传工作情况实施全面考核,对有明显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作出相应处理。对学校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党委宣传部。